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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酸测定试剂(盒)(尿酸酶过氧化物酶偶联法)注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尿酸测定试剂(盒)(尿酸酶过氧化物酶偶联法)注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技术审评部门对尿酸测定试剂(盒)(尿酸酶过氧化物酶偶联法)的技术审评工作,同时也为注册申请人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尿酸测定试剂(盒)(尿酸酶过氧化物酶偶联法)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尿酸测定试剂(盒)(尿酸酶过氧化物酶偶联法)是指基于比色法的原理,利用半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对人血清、血浆、尿液中的尿酸进行体外定量分析的试剂(盒)。

本指导原则仅适用于尿酸含量的尿酸酶过氧化物酶偶联法(不含干化学法)测定。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尿酸测定试剂(盒)(尿酸酶过氧化物酶偶联法)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代号为6840。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方法学特征、生物安全性评价、研究结果总结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相关描述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1.产品预期用途及辅助诊断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

(1)尿酸的生物学特征、结构与功能、在体内正常和病理状态下的代谢途径和存在形式。

尿酸(uric acid,UA)是嘌呤碱基代谢产物,既可以来自体内,也可以来自食物中嘌呤的分解代谢,主要在肝脏中生成,小部分尿酸可经肝脏随胆汁排泄,其余大部分均从肾脏排泄;UA可自由滤过肾小球,也可经肾小管排泄。原尿中90%UA被肾小管重吸收,因此,排除外源性尿酸干扰,尿酸可以反映肾小球滤过功能和肾小管重吸收功能。

(2)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如临床相关疾病的发生、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尿酸的测定可以反映肾小球滤过功能和肾小管重吸收功能,此外,对痛风诊断有一定帮助。

注:若注册申报产品声称临床意义超出此内容范围,应提供相关文献或临床研究依据。

目前尿酸含量的测定方法主要有磷钨酸(PTA)法、尿酸酶法和高效液相色谱(HPLC)法等。酶法可分为紫外法和酶偶联法。

2.产品描述

包括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原材料的来源、质量控制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关键控制点,质控品、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溯源情况。

3.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

如果体外诊断试剂中的主要原材料采用各种动物、病原体、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经处理或添加某些物质制备而成,为保证产品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的安全,研究者应提供上述原材料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

4.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5.参考文献

6.其他

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相关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申请注册产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等。

(二)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试验方法、检测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使用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准确理解和合理应用试验结果的重要技术性文件。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第17号)的要求。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下面对尿酸测定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1.【产品名称】

(1)试剂(盒)名称

试剂名称由三部分组成:被测物名称、用途、方法或原理。例如:尿酸测定试剂(盒)(尿酸酶过氧化物酶偶联法)。

(2)英文名称(如有)应当正确、完整,不宜只写缩写。

2.【包装规格】

(1)包装规格应明确装量(如××mL;××测试)。

(2)与产品技术要求中所列的包装规格一致。

3.【预期用途】

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说明试剂(盒)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血清、血浆、尿液样本中尿酸的含量。

(2)尿酸测定的临床意义,尿酸含量异常情况常见于哪些疾病,其升高或降低可能有哪些医学解释。

作为支持性资料,申请人应提供由临床循证研究、教科书、临床专著、核心期刊文献或英文SCI文献等有关临床适应症背景的资料。

4.【检验原理】

应结合产品主要成分简要说明检验的原理、方法,必要时可采取图示方法表示。

例如:尿酸在尿酸酶催化下,氧化生成尿囊素和H2O2。H2O2与4-氨基安替比林(4-AAP)和3,5二氧-2-羟苯磺酸(DHBS)在过氧化物酶的催化下,生成有色物质(醌亚胺化合物),其颜色变化与样本中UA含量成正比。反应式如下:

尿酸+O2+H2O尿囊素+CO2+H2O2

H2O2+4-AAP+DHBS有色化合物+H2O

5.【主要组成成分】

(1)对于产品中不包含,但对该试验必需的试剂组分,说明书中应列出此类试剂的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或备案证号、纯度,提供稀释或混合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2)对于校准品(若配有):注明校准品的定值及其溯源性,溯源性资料应写明溯源的最高级别(应包括标准物质或参考方法的发布单位及编号)。

6.【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对试剂的效期稳定性、复溶稳定性(如有)、开瓶稳定性等信息作详细介绍。包括环境温湿度、避光条件等。

(2)不同组分保存条件及有效期不同时,应分别说明,产品总有效期以其中效期最短的为准。

注:保存条件不应有模糊表述,如“常温”、“室温”。

7.【适用仪器】

(1)说明可适用的仪器,应写明具体适用仪器的型号,不能泛指某一系列仪器,并且与分析性能评估资料一致。

(2)如不同包装规格有与之特定对应的机型,应同时明确对应关系。

8.【样本要求】

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1)样本类型、处理、保存期限及保存条件(短期、长期)和运输条件等。可否采用肝素抗凝血浆、柠檬酸钠抗凝血浆、EDTA抗凝血浆。以上描述皆应与研究资料一致。

(2)已知干扰物。

9.【检验方法】

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1)试剂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2)试验条件:温度、时间、测定主/副波长、比色杯光径、试剂用量、样本用量、测定方法、反应类型、反应方向、反应时间等以及试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校准:校准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校准曲线的绘制;

(4)质量控制:质控品的使用方法、对质控结果的必要解释以及推荐的质控频率等;

(5)检验结果的计算:应明确检验结果的计算方法。

10.【参考区间】

应注明常用样本类型的正常参考区间,并说明参考区间确定方法。建议注明“由于地理、人种、性别和年龄等差异,建议各实验室建立自己的参考区间”。

11.【检验结果的解释】

说明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明确有可能存在的数值升高因素及数值降低因素,明确说明对何种条件下需要进行确认试验,以及在确认试验时对待测样本可能采取的优化条件等进行详述。

如样本浓度超出线性范围后,应明确最大可稀释倍数及稀释液种类,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性研究资料。

12.【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说明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不能单独作为确诊或排除病例的依据,为达到诊断目的,此检测结果要与临床检测、病史和其它检测结果结合使用。

13.【产品性能指标】

至少应详述以下性能指标:

(1)试剂空白吸光度;

(2)分析灵敏度;

(3)准确度;

(4)精密度(重复性和批间差);

(5)线性(线性相关系数和线性偏差)。

14.【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本试剂(盒)仅供体外检测使用,试剂中含有的化学成分应说明接触人体后产生的不良影响后果及应急处理措施。

(2)采用不同方法学的试剂检测所得结果不应直接相互比较,以免造成错误的医学解释,建议实验室在发给临床医生的检测报告中注明所用试剂特征(如参考区间或方法学)。

(3)有关人源组分(如有)的警告,如:试剂(盒)内校准品、质控品或其他可能含有人源物质的组分,虽已通过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抗-HIV1/2)、丙型肝炎抗体(抗-HCV)等项目的检测为阴性,但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项检测可以确保绝对安全,故仍应将这些组分作为潜在传染源对待。提示对于潜在传染源的处理方式。

(4)对于动物源性组分,应给出具有潜在感染性的警告。

(5)对所有样本和反应废弃物都应视为传染源对待。

(6)其他有关尿酸检测的注意事项。

(三)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以及《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该产品目前已有相应的行业标准发布,企业产品技术要求应至少不低于上述标准要求。如产品含有配套校准品或质控品,还应包含对校准品或质控品的相关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包含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性能指标、检验方法和产品技术要求编号。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和性能指标的内容应与其他注册资料中的相应内容保持一致。检验方法应优先考虑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对于尚无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需与产品性能研究资料的内容一致,并保证该方法具有可重现性和可操作性。

性能研究及产品技术要求研究适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清单见表1。

表1 相关产品标准

注:上述标准未标注年代号,申请人应参照最新版本;如有其他新的适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参照。

(四)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首次申请注册的尿酸测定试剂应该在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产品的注册检验。

(五)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制备、质量标准及实验验证研究资料;质控品(如产品包含)、校准品(如产品包含)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及试验资料;校准品的溯源性文件,包括具体溯源链、实验方法、数据及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

(六)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产品的主要生产工艺可以用流程图表示,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并简单说明控制方法。确定反应温度、时间、缓冲体系等的研究资料、确定样本和试剂(盒)组分加样量的研究资料。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如果有差异应分别详述。

(七)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提交生产者在产品研制阶段对三批试剂(盒)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对于每项分析性能的评价都应包括具体研究目的、实验设计、研究方法、实验数据、统计方法、可接受标准、研究结论等详细资料。性能评估时应将试剂和所选用的校准品、质控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评估整个系统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有关分析性能验证的背景信息也应在申报资料中有所体现,包括实验地点、适用仪器、试剂规格和批号、所选用的校准品和质控品、临床样本来源等。

性能评估应至少包括空白吸光度、分析灵敏度、精密度、准确度、线性、分析特异性(抗干扰能力)等。

1. 试剂空白吸光度

用厂家指定的空白样本重复测定2次,记录试剂(盒)参数规定读数点主波长下的吸光度值(A),结果均值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的要求。

2.分析灵敏度

测定已知浓度的样本,记录在试剂(盒)规定参数下产生的吸光度变化(ΔA)。结果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的要求。

3.准确度

根据生产企业提供的试剂(盒)线性区间,将参考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品作为样本,按照待测试剂(盒)说明书的步骤进行检测,每个样品重复测定3次,按公式(1)计算每次测定值(Xi)的相对偏差(B),结果均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的要求。若有1次测定值的相对偏差不符合要求,需继续重复测定样本20次,并计算每次测定值的相对偏差,应有不少于19次测定值的相对偏差符合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的要求。

         B=|(Xi-T)|/T×100%                     (1)     

式中:

B—相对偏差;

Xi—第i次的测定值;

T—测定样本的靶值。

4.精密度

测量精密度的评估方法包括重复性和批间差试验,应至少包括两个浓度水平的样本。

(1)重复性

在重复性条件下,对至少两个不同浓度的样本分别重复测定10次,分别计算测定结果的平均值()和标准差(SD),根据公式(3)得出变异系数(CV),结果均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的要求。

                CV=SD/×100%                   (3)

式中:

CV—变异系数;

SD—10次测量结果的标准差;

—10次测量结果的平均值。

(2)批间差

分别用三个不同批号试剂(盒),对至少两个不同浓度的样本,分别重复测定3次,计算每个浓度样本每批号3次测量结果的平均值(i,i=1、2、3),根据公式(4)、公式(5)计算批间相对极差(R),结果均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相应性能指标的要求。

式中:

R—批间相对极差;

max—i的最大值,i=1、2、3;

min—i的最小值,i=1、2、3;

T—三批测量结果的总平均值。

5.线性

取接近线性区间上限的高值(H)和接近下限的低值(L)样本或纯化水各一份,混合成至少5个稀释浓度的样本(xi)。用试剂(盒)分别测试各稀释浓度3次,然后分别计算每个稀释浓度检测结果的均值(yi),以xi为自变量,以yi为因变量求出线性回归方程,按公式(6)计算线性回归的相关系数(r);同时将xi代入线性回归方程,计算yi的估计值(yie),根据公式(7)和(8)计算线性绝对偏差或相对偏差(Ri),结果均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的要求。

 

           (6)

 

绝对偏差 = 检测结果均值(yi)- 估计值(yie) (7)                         

                      (8)

建立试剂线性所用的样本基质应尽可能与临床实际检测的样本相似,且应充分考虑多倍稀释对样本基质的影响。

6.分析特异性

干扰物质:可采用回收试验对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如血红蛋白、甘油三酯、胆红素、类风湿因子等干扰因子的研究,干扰物浓度的分布应覆盖人体生理及病理状态下可能出现的物质浓度,结果应量化表示,禁用轻度、严重的模糊表述;

7.其他需注意问题

(1)企业可建立自己的企业参考品,参考品来源应稳定,并明确建立过程。

(2)如注册申请中包括不同适用机型,需要提交在不同机型上进行上述项目评估的试验资料及总结。

如注册申请中包含不同的包装规格,需要对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或验证。如不同的包装规格产品间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采用每个包装规格产品进行的上述项目评估的试验资料及总结。如不同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的详细说明,具体说明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别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3)校准品溯源及质控品定值

校准品应提供详细的量值溯源资料。应参照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业(工作)校准品及试剂(盒)配套校准品定值及不确定度计算记录。提供质控品在所有适用机型上进行的定值资料。

(八)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应明确研究采用的样本来源、详细的试验资料、统计方法等,参考值范围可参考文献资料,但应当明确说明出处,并进行转移验证。验证样本数量应不低于 120 例。建议参考W/ST 402-2012、CLSI/NCCLS C28-A2。

(九)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前者通常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开瓶稳定性、复溶稳定性(如有)、运输稳定性等。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3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性能检测研究资料。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均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十)临床评价资料

临床评价资料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要求,同时资料的形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临床评价资料有关的规定。下面仅对临床实验中的基本问题进行阐述。

1.研究方法

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的性能相近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采用拟申报产品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

2.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应当选定不少于2家(含2家)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的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实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评价方案。在整个实验中,评价试剂和对比试剂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3.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各临床研究机构的方案设置应保持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研究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各研究单位选用的对比试剂及所用机型应保持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

试验方案中还应明确两种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的判定依据,以及结果不一致样本复核的方法。

4.研究对象选择

申请人或临床研究者应根据产品临床预期用途以及与该产品相关疾病的临床发生率确定临床试验的样本量和样本分布,在符合指导原则有关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符合统计学要求。各临床试验机构样本量和样本分布应相对均衡。总体样本数不少于200例,建议异常值样本数不少于总体样本数的30%。

应明确样本类型、存贮条件、可否冻融等要求及避免使用的样本,血浆样本应明确抗凝剂的要求。

样本中待测物浓度应能覆盖评价试剂声称的线性区间,且尽可能均匀分布。

如果评价试剂同时适用于血清或血浆样本类型,可完成一个样本类型(血清或血浆)不少于200例的临床研究,同时可选至少100例血清或血浆同源样本进行同源研究。

5.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相关分析、线性回归、Bland-Altman法、偏差分析等。对于对比实验的等效性研究,建议统计学负责人结合临床试验数据的正/偏态分布情况,选择合理的统计学方法进行分析,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检测结果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在临床研究方案中应明确评价试剂与对比试剂是否等效的标准。相关及线性回归分析,应重点观察相关系数(r值)或决定系数(R2)、回归拟合方程(斜率和y轴截距)等指标。

6.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总结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6.1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6.1.1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试验机构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6.1.2纳入/排除标准、不同人群的预期选择例数及标准。

6.1.3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6.1.4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6.2具体的临床试验情况

6.2.1评价试剂和对比试剂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及所用机型等信息;

6.2.2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仪器校准、质控品运行情况,对检测精密度、准确度抽查结果评估。

6.2.3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数据收集、样本长期保存等。

6.3统计学分析

6.3.1数据预处理、对异常值或离群值的处理、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6.3.2定量值相关性和一致性分析

应结合临床试验数据的正/偏态分布情况,选择合理的统计学方法进行分析,以回归分析验证两种试剂结果的相关性为例,以=a+bx和R2的形式给出回归分析的拟合方程,其中:是评价试剂结果,x是对比试剂结果,b是方程斜率,a是y轴截距,R2是决定系数(通常生化项目要求R2≥0.95),同时应给出b的95%置信区间。

建议给出评价试剂与对比试剂之间的差值(绝对偏倚/偏差)或比值(相对偏倚/偏差)散点图并就医学决定水平处的差值(绝对偏倚/偏差)或比值(相对偏倚/偏差)作出95%置信区间分析。

6.4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研究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十一)生产及自检记录

提供连续三批产品生产及自检记录的复印件。

(十二)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对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寿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预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错误、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已知和可预见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对患者风险的估计进行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和相应的风险控制基础上,形成风险管理报告。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

三、审查关注点

(一)关注产品预期用途有关的描述是否与临床研究结论一致。临床研究用对比试剂和第三方确认试剂的预期用途应与申请产品预期用途一致。申报样本类型应在临床研究中进行验证。

(二)审查产品技术要求时应注意产品应符合YY/T 1207-2013《尿酸测定试剂盒(尿酸酶过氧化物酶偶联法)》有关规定。

(三)说明书中预期用途、储存条件及有效期、检验方法、参考区间、产品性能指标、抗干扰能力等描述应分别与临床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参考区间研究资料、分析性能评估资料的研究结论相一致。

四、名词解释

(一)准确度(Accuracy)

一个测量值与可接受的参考值间的一致程度。

(二)分析特异性(Analytical Specificity)

测量程序只测量被测量物的能力。用于描述检测程序在样本中有其他物质存在时只测量被测量物的能力。通常以一个被评估的潜在干扰物清单来描述,并给出在特定医学相关浓度值水平的分析干扰程度(潜在干扰物包括干扰物和交叉反应物)。

(三)线性(Linearity)

在给定测量范围内,给出的测量结果与样品中实际存在的被测量物的值成比例的能力。线性是描述一个测量系统的测量示值或测量结果相关于样本的赋值符合直线的属性。

(四)精密度(Precision)

在规定条件下,相互独立的测试结果之间的一致程度。精密度的程度是用统计学方法得到的测量不精密度的数字形式表示,如标准差(SD)和变异系数(CV)。

五、参考文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三)《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四)《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

(五)《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

(六)《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

(七)《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4年第44 号)

(八)《关于含有牛、羊源性材料医疗器械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械〔2006〕407号)

(九)冯仁丰,《临床检验质量管理技术基础》,第二版,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7年4月
    (十)尚红,王毓三,申子瑜.《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第四版,人民卫生出版社,2015年3月第1版

(十一)How to Define and Determine Reference Intervals in the Clinical Laboratory;Approved Guideline,Second Edition 2000,CLSI/NCCLS C28-A2

(十二)Method Comparison And Bias Estimation Using Patient Samples;Approved Guideline,Second Edition 2002,CLSI/NCCLS EP9-A2

(十三)其他规范性文件

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GB/T 26124-2011《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

GB/T 29791.1-2013《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制造商提供的信息 第1部分:术语、定义和通用要求》

GB/T 29791.2-2013《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制造商提供的信息 第2部分:专业用体外诊断试剂》

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YY/T 0466.1-2009《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

YY/T 1207-2013《尿酸测定试剂盒(尿酸酶过氧化物酶偶联法)》

YY/T 1227-2014《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命名》


 

尿酸测定试剂(盒)(尿酸酶过氧化物酶偶联法)注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指导原则起草目的

(一)本指导原则起草的目的是用于指导和规范尿酸测定试剂(盒)(尿酸酶过氧化物酶偶联法)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审查人员对注册材料的技术审评;同时也可指导注册申请人的产品注册申报。

(二)本指导原则旨在让初次接触该类产品的注册审查人员对产品原理、预期用途、主要组成成分、主要性能指标等各个方面进行基本了解,同时让技术审查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把握基本的要求尺度,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有效。

(三)本指导原则中的尿酸测定试剂(盒)(尿酸酶过氧化物酶偶联法)是指基于比色法的原理,利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半自动生化分析仪对人血清、血浆、尿液中的尿酸进行体外定量分析的试剂。

(四)本指导原则中的术语、定义采用GB/T 26124-2011《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标准的术语和定义。

二、指导原则起草背景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本指导原则的起草工作由四川省食品药品审查评价及安全监测中心牵头,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共同承担。

三、指导原则编写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三)《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四)《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

(五)《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

(六)《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重点内容说明

(一)指导原则主要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要求,借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发布的相关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体例进行编写,以便于注册技术审评人员理解。

(二)在产品综述资料中,全面介绍了该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方法学特征等内容。

(三)产品应适用的相关标准中给出了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和基础标准)。

(四)产品风险管理的要求以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为依据。

(五)产品的临床要求依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编写。

(六)依据《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编写了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七)依据YY/T 1207-2013《尿酸测定试剂盒(尿酸酶过氧化物酶偶联法)》确定指导原则中“分析性能评估资料”项下各项试验方法(准确度除外),依据GB/T29791.1-2013《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标示) 第1部分:术语、定义和通用要求》中关于测量正确度和测量准确度的定义确定准确度试验方法。

(八)由于方法学和反应体系的差异,本指导原则不包括尿酸测定干化学法的要求,可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参考指导原则中适用部分。

五、指导原则编写单位和联系方式

本指导原则的编写成员由四川省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评人员、行政审批人员、吉林省器械注册技术审评人员、浙江省器械注册技术审评人员、广东省器械注册技术审评人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器械注册技术审评人员、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人员、临床及科研院校专家、相关行业学会、协会专家及相关企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

联系单位:四川省食品药品审查评价及安全监测中心

联系电话/传真:028-86927621

电子邮箱:271670203@qq.com

邮编:61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