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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国卫医发〔2016〕65 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病理诊断中心
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 40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 〕 70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我委组织制定了《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病理诊断中心管理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开展病理诊断中心设置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设置病理诊断中心等医疗机构对于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分级诊疗具有重要作用。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病理诊断中心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病理诊断中心统 一 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 在质控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医疗机构与病理诊断中心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鼓励病理诊断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 建立协作关系,在保证生物安全和诊断质量的前提下,由病理诊断中心为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病理诊断服务。
四、鼓励病理诊断中心向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 对拟开办集团化、连锁化病理诊断中心的申请主体,可以优先设置审批。
五、病理诊断中心应当与三级医院病理科建立协作关系,通过信息化平台、远程会诊等形式,不断提升技术水平,保证病理诊断质量。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胡柯、胡瑞荣、王毅电话:Ol0-68791885
传真:Ol0-68792963
邮箱:bmaylzyc@163. com